(2015)外民二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吴丹与贾桂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丹,贾桂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1051号原告吴丹,1964年10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贾桂云,身源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丹与被告贾桂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丹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吴丹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丹负担。审 判 长 董益峰代理审判员 焦 佳人民陪审员 康轶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庆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