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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吴丹与贾桂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丹,贾桂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1051号原告吴丹,1964年10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贾桂云,身源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丹与被告贾桂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丹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吴丹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丹负担。审 判 长  董益峰代理审判员  焦 佳人民陪审员  康轶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庆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