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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硕商初字第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与苏州润杰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硕商初字第0250号原告无锡运城制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敬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兆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建元,无锡市新区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润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新。原告无锡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城公司)与被告苏州润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正和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运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兆峰、王建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运城公司诉称:2014年3月10日,运城公司与润杰公司签订《制版加工承揽合同》1份,约定由运城公司为润杰公司定作电雕版辊,版价按0.14元/㎝2结算,付款期限为60天。合同签订后,运城公司按约履行加工义务。2014年8月31日,润杰公司确认:截止2014年8月31日,尚结欠运城公司170104元。2014年8月31日至今,润杰公司陆续付款100000元,尚结欠70104元。因催讨无果,运城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令润杰公司支付制版费697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9752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3日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润杰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运城公司与润杰公司签订《制版加工承揽合同》1份,约定由运城公司为润杰公司定作电雕版辊,版价按0.14元/㎝2结算,付款期限为60天。合同签订后,运城公司按约履行加工义务。2014年8月31日,润杰公司确认:截止2014年8月31日,尚结欠运城公司170104元。因催讨无果,运城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运城公司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制版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制版费用对账单等证据作证。庭审中,运城公司陈述:2014年8月31日后,运城公司还为润杰公司加工电雕版辊,加工款总额为32106元;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润杰公司累计付款132458元,尚结欠运城公司69752元。本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润杰公司结欠运城公司加工款69752元,事实清楚,润杰公司应即时支付。运城公司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润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运城公司加工款6975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9752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3日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6元(此款已由运城公司预交),由润杰公司负担(运城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76元由润杰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润杰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运城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王正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歆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