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霍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霍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审理的原告霍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霍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故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判员申会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