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管映卿诉被告邢福林、蔡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映卿,邢福林,蔡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虎商初字第134号原告管映卿,男,50岁。被告邢福林,男,53岁。被告蔡贵,男,60岁。原告管映卿诉被告邢福林、蔡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映卿与被告邢福林、蔡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映卿诉称:二被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151,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末,如今已2015年1月13日二被告以无钱为由相拖不予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15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邢福林、蔡贵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现在无力还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被告邢福林、蔡贵在原告处借款151,000元,双方约定在2014年12月末还款,并由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借人民币拾伍万壹仟元整,借款人邢福林、蔡贵,2014年9月30日,2014年12月末还款”。但二被告至今未偿还该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51,000元。二被告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称现在确实无力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51,000元,有原告提交的二被告签字的欠条一份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借款合同成立且有效,二被告确有给付原告该笔欠款的义务,且二被告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15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福林、蔡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管映卿借款151,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全人民陪审员 刘丹丹人民陪审员 庄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明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