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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鼎法莲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莲民初字第116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公民身份号码:×××0923。被告:朱某,男,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公民身份号码:×××3039。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邹杰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伟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