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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一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赵雪梅与叶尔肯别克·孜努拉、卡甫拉·达吾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梅,叶尔肯别克·孜努拉,卡甫拉·达吾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第757号原告赵雪梅,住新疆阿勒泰市。被告叶尔肯别克·孜努拉,住新疆阿勒泰市。被告卡甫拉·达吾肯,住新疆阿勒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雪梅与被告卡甫拉·达吾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雪梅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尔肯别克·孜努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雪梅提出的撤回对被告叶尔肯别克·孜努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雪梅撤回对被告叶尔肯别克·孜努拉的起诉。审判员  杜金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竹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