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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耀祖,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360号申请人:代耀祖,男,汉族,1966年10月7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振兴街振兴路北段。身份号码:412828196610070176。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84年10月3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和平街人民路。身份号码:41282819841003003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8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各项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伟在驻马店市金銮置业有限公司出资120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的28.57%股权可供执行。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冻结了王伟在驻马店市金銮置业有限公司28.57%股权中的14.28%,另外14.29%股权未予冻结。现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对王伟享有的14.29%股权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伟在驻马店市金銮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28.57%股权中的14.29%。冻结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震审判员 张洪民审判员 闫保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 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