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0039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26岁,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7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5)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6日,被告人周某在本市新城区交大二附院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红色邦德城市越野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30元),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具有犯罪未遂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所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另,被告人周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振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