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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邱桂容与黄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桂容,黄发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423号原告:邱桂容,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代理人:吴海芳,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炜,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发强,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桂容诉被告黄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桂容于2015年8月19日以证据原因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发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桂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桂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由原告邱桂容负担。审判员  曾洁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精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