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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小地窝堡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于晓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小地窝堡村村民委员会,于晓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825号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小地窝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小地窝堡村。负责人:白金祥,该村委会主任。被告:于晓江,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小地窝堡村四队。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小地窝堡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于晓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小地窝堡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郭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