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右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黄某与百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百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百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百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右民一初字第17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右执字第3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凌积坚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