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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洪云与燕明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云,燕明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云。委托代理人季明丽,青州王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燕明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云与被执行人燕明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将在诉讼中查封的被执行人燕明聪所有的鲁VQK2**号小型轿车,依法委托山东恒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2957.00元。经申请人申请,双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车辆进行变卖,所得价款7000元作为赔偿款,其余款项,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民三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冯建伟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