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2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872号原告:周某某,男,1960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王某某,男,1961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周某某减半负担462.5元。代理审判员 蒋长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继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