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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44、145、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03林伟雄,林丽玲与广州福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伟雄,林丽玲,广州市熾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福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44、145、146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林伟雄,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林丽玲,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广州福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王础真,该公司经理。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熾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林伟雄。申诉人林伟雄、林丽玲与被申诉人广州福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熾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林伟雄、林丽玲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7月20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监〔2015〕44000000225、311、312号民事抗诉书,认为终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以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为由对三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上述三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郑丽容代理审判员  何曲伟代理审判员  晏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