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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袁尧斌与海南玉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玉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袁尧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538号申请执行人海南玉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袁尧斌。申请执行人海南玉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尧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重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4)龙民一重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