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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终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李凤芝与胡雄、李明坤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凤芝,胡雄,李明坤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终字第5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芝,女,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雄,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明坤,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李凤芝为与被上诉人胡雄、李明坤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凤芝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经审查,上诉人李凤芝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凤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64元,减半收取1432元,由上诉人李凤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华代理审判员  余 鹏代理审判员  李 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怡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