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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关素清与邓久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素清,邓久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865号原告:关素清,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委托代理人:邓久芹,女,汉族,住所地:同原告关素清。被告:邓久利,男,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经常居住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原告关素清诉被告邓久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月德独任审理,并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素清及其委托代理人邓久芹、被告邓久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关素清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共有6名子女,2013年家庭会议研究决定原告由其二儿子即被告赡养,原告卖房款84000元归被告保管,2015年3月15日经家庭会议再次研究,原告由其长女邓久琴赡养,84000元卖房款归邓久琴保管。协议签订后,被告只返还原告30000元,尚欠原告54000元未偿还,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余款在2015年3月末偿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卖房款5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被告邓久利在庭审中辩称:卖房子是卖了7.4万元,不是起诉书所写的8.4万元,现在欠5.4万元属实,我也同意还,但是我现在没有钱,得给我时间。经审理查明:原告关素清与被告邓久利系母子关系,2015年3月15日,被告邓久利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其中约定“邓久利欠母亲关素清养老钱伍万肆仟元,是母亲卖房款”。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起诉状及当庭陈述;2、欠据一份。被告邓久利提供的证据有:当庭陈述。以上证据,经过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因房款保管出现纠纷,被告邓久利向原告关素清出具了欠据,现原告要求被告返款54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久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关素清54000元。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邓久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关素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月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穆广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