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金玉与陈金海、韩开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玉,陈金海,韩开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667号原告:陈金玉,男,195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张瞾,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蔓莉,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海,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韩开英,女,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玉与被告陈金海、韩开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陈金海、韩开英对阜南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5年7月20日向阜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并已受理。本案的审理须依其复议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侯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