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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金玉与陈金海、韩开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玉,陈金海,韩开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667号原告:陈金玉,男,195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张瞾,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蔓莉,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海,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韩开英,女,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玉与被告陈金海、韩开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陈金海、韩开英对阜南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5年7月20日向阜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并已受理。本案的审理须依其复议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侯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