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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朱建豪与珠海市桂格商贸有限公司消费性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一初15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豪,珠海市桂格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159-2号原告:朱建豪,住广州市开发区。被告:珠海市桂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王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豪诉被告珠海市桂格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建豪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豪撤回对被告珠海市桂格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建豪负担。审 判 长  邓 颖人民陪审员  黄远忠人民陪审员  曾广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进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