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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2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洪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605号原告洪某,女,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增村镇大慈邑村,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9210165787。被告胡某,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增村镇大慈邑村,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9009215711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红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