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沈璟与浙江越星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璟,浙江越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581号原告:沈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红平,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越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海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璟与被告浙江越星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璟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沈璟负担。审判员 吴校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