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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3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折鹏鸣诉被告曹迎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折鹏鸣,曹迎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3274号原告折鹏鸣,男。被告曹迎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折鹏鸣诉被告曹迎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折鹏鸣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折鹏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折鹏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光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