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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法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冯以光与陆明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以光,陆明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法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冯以光。被执行人陆明微。申请执行人冯以光依据本院(2012)田民一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陆明微退回申请人建房款及违约金9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2750元,执行费1291元,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没有固定居所,无财产可供执行,查询银行账号也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暂不具备一次性执行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田法执字第1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超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