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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615号原告:余某某,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夏某某,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方迎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房希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