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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07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均雀、张成杰等与刘正权、朱延香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0718-1号原告张均雀。原告张成杰。原告张晓红。原告张自仁。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孟祥虎,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正权。被告朱延香。委托代理人仲崇生,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格伦雷文纺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美意街8号。法定代表人ALLENERWINGANTJR,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文刚,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荣,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均雀、张成杰、张晓红、张自仁诉被告刘正权、朱延香、格伦雷文纺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刘正权、朱延香支付原告2013年1月工资2200元,2013年1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200元;2、判令被告刘正权、朱延香支付原告丧葬费2881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33792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费5250元,被告格伦雷文纺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对以上费用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均雀、张成杰、张晓红、张自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均雀、张成杰、张晓红、张自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均雀、张成杰、张晓红、张自仁负担。审 判 长  刘佳政人民陪审员  徐家骝人民陪审员  蔡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阮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