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张某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刑初字第00396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2014年5月1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监视居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2015)第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林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职务侵占的事实如下:被告人张某原系长沙市龙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龙众公司”)服务部长,负责该公司售后服务部的所有管理、协调工作。长沙龙众公司是经营雪铁龙汽车的4S店,雪铁龙汽车和所有配件均从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购进。2013年3月,被告人张某得知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将要购进400台东风雪铁龙汽车后,便联系到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车辆维修的晏某等人,商议400台车的首保到长沙龙众公司进行。随后被告人张某趁神龙公司机油价格下调之机,与长沙龙众公司原备件经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商议从神龙公司购进400台车的首保配件长城发动机油(4L/瓶)400瓶、JB汽油添加剂(258mL/瓶)400瓶、上海弗立佳110922机油滤清器400个。随后,被告人张某联系武汉市硚口区泰兴隆汽配经营部,并于2013年4月2日将前述400套配件从长沙龙众公司仓库运出,以人民币5.2万元(以下单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了武汉市硚口区泰兴隆汽配经营部。被告人张某将其中7999元转账分给张某某,其余44000元个人挥霍。2014年2月,被告人张某离职,并将上述销售的400套配件的账单挂入1台来该4S店保养维护的车上平账,同年4月8日,长沙龙众公司发现并报案而案发。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赔10万元,张某某退赔8000元。经司法鉴定,涉案的长城发动机油(4L/瓶)400瓶价值44790元;JB汽油添加剂(258mL/瓶)400瓶,价值21810元;上海弗立佳110922机油滤清器400个,价值8230元。鉴定价格总计7483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方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同时该院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之间予以量刑。经审理查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长沙市龙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岗位职责、配件交易情况、购买凭证、银行凭证、收条、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张某某、蒋某某、晏某、卜某某、柳某等人的证言;被害单位负责人邓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报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单位职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对其犯罪指控成立,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归案后且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其所在的基层组织同意对被告人张某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和本人的悔罪表现,本院可考虑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张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按照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袁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