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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军哲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09号罪犯刘军哲,现在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芮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军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刘军哲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运中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对罪犯刘军哲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服刑改造期间,严格要求自己,服从管理,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态度端正,刻苦认真,成绩优良,改造累计分157分。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军哲自入监以来,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均在60分以上;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2014年11月、2015年1月、2015年3月共获得监狱表扬4次。本院认为,罪犯刘军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且未积极交纳罚金,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降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军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3年11月11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