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氘与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优视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李氘,优视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俞永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启勇,王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氘,男,汉族,身份证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代理人:李琼,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优视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俞永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启勇,系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动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氘、原审被告优视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下称优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动景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长安古意》一书于2011年1月由新世界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版权页标注有:小椴著,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0)第231989号,书号ISBN978-7-5104-1469-5,字数200千字,定价32元。2013年8月14日,新世界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该社出版的《长安古意》(全一册)ISBN:9787510414695等图书,均属作家小椴(真名李氘,身份证号××)创作并先后授予该社出版之图书。动景公司对该《证明》不予确认,认为《证明》的落款人为北京新世界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书籍的出版发行人为新世界出版社,不能证明两者为同一主体。2014年2月25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2014)京中信内民证字8068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李氘的授权代理人刘熠在公证员及该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电脑登录http://www.uc.cn进入“UC优视”网站,该网首页底部标注有“UC优视2004-2014?版权所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070379粤I**备09210879号”字样;点击网站页面中的“论坛”进入UC社区(http://bbs.uc.cn),在该社区注册用户名后通过电子邮件激活该用户名,并使用该用户名登录UC社区,将鼠标指针移至“版块”,下拉列表显示有UC产品、UC内测、手机资源等信息,点击进入“手机资源”项下的“电子书区”页面,依次点击“公告”的下列发帖:【电子书资源区】资源奖励标准及资源帖评分标准(总结并试行)、【公告】电子书组招募成员,欢迎有意者前来报名(设有勋章、长期有效)、电子书资源区版规(含发贴格式)和不能下载或者下载失败的说明和问题的回答,其中【公告】电子书组招募成员欢迎有意者前来报名(设有勋章、长期有效)一贴标有“版主推荐”字样,该帖内容为“1.注册时间不限。2.��期上论坛,多帮助友友解决问题、多发好资源帖,在版规的要求下进行发帖回复。3.组成员每月必须发布15个电子书资源,请注意避免与本区现有资源重复。4.主题帖要规范,标题、标签、内容等要排版干净,一目了然。标题前面一律添加【电子书组】字样!在和标签栏添加电子书组字样。5.考核期为一个月。特殊情况可酌情考虑。6.考核期满并达到考核标准的会员,我们会颁发相应的电子书组勋章。7.对于乐于助人,热心,积极帮助会员解决求助、搜索电子书资源的组员予以助人为乐勋章,威望和U币的奖励。8.在2个统计周期内未发布任何资源,也未请假的组员将从小组除名并撤销勋章。”正文内容下另附报名格式及组员名单,其中正式组员23名之一为43351737。另,在搜索框内输入“小椴”并按“Enter”进入下一页面,在搜索结果中点击“【电子书组】《小椴合集》[23本]”,显示该帖由“43351737优视版主发表于2013年3月8日”,该帖正文内容为“基本信息:原名李氘,1973年生。籍贯:出生于黑龙江齐齐哈尔,常居湖北随州……创作简史:2006年,由新世界出版社出版长篇小说《长安古意》……”以及《长安古意》一书的目录简介,该帖底端附有名称为“小椴[1-23].rar”的压缩文件,点击该压缩文件可以保存,下载积分为松鼠币-2;点击“UC优视”网站首页的“公司”栏目,再依次点击“公司概况”“技术UC”“联系我们”,显示UC优视广州公司的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平云广场B塔16楼、电话020-668××××8;另,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站域名uc.cn,显示该网站名称为优视科技、主办单位为动景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备09210879号-2。该公证书还证明工作人员将��述网站上下载并保存的文件刻录成光盘(CD-R)附在公证书后物证袋内,光盘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经当庭展示,上述公证书所附物证袋粘贴在公证书最后一页与前一页之间,物证袋的上、下封口处均粘贴有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封条,公证书最后一页另粘贴有白色纸张一张,载明封存时间、封存地点、参加人、内容及公证书号,该白色纸张与物证袋上、下封口处的封条以及物证袋的封底分别以骑缝章的形式加盖有“公证处封存备案专用章”。动景公司认为物证袋并没有将全部开口予以封存,物证袋的开口明显大于光盘,有可能将光盘从开口处取出,其无法确认物证袋是否有开拆过的痕迹,但怀疑该物证袋背面中间的竖缝处有可能被开拆过。动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物证袋曾被开拆。经当庭拆封,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中有一名为“小椴[1-23]”的压缩文件,解压后打开“小椴[1-23]”文件夹,内有包含《长安古意》在内的19部作品。动景公司当庭确认封存光盘内的《长安古意》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内容一致。李氘及动景公司确认封存光盘内的涉案被控侵权作品《长安古意》的字符数(不计空格)为197044字。另,李氘称,涉案被控侵权作品系由版主发帖,版主是为涉案网站管理版块的,其注意义务以及所知道的相关情况理应高于其他普通会员,故版主发帖应视作网站经营管理者的侵权行为。对此,动景公司称,涉案被控侵权作品由网友上传,“优视版主”是对该网友级别的称呼,并不代表是其公司的员工,其司员工在论坛中的身份均标注为“优视管理员”,“优视版主”在论坛中有一定的权限,但其权限主要为活跃版块氛围、删除恶意广告、维护网友的发言秩序等,并不具有论坛的管理权限。2014年4月28日,就优视科技网站提供涉案作品传播和下载服务一事,李氘委托代理人李琼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动景公司及优视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动景公司及优视公司在收到函件后三个工作日内从网站上删除涉案作品并联系该代理人协商解决侵权纠纷。上述特快专递收件人为俞永福、电话020-668××××8、公司名称为动景公司、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平云广场B塔16层,该特快专递于同年4月29日妥投。动景公司称未收到该函件。另查明,动景公司和优视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均为研究和试验发展,注册资本依次为3000万、8000万。动景公司称其公司为优视科技网站http://www.uc.cn的唯一经营者,该网站对优视公司的产品进行展示。动景公司称其已于收到本案起诉状时从涉案网站上删除涉案被控侵权作品,李氘亦确认动景公司已删除涉案被控侵权作品,并当庭撤回要求动景公司及优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作品的诉讼请求。又查明,李氘就(2014)京中信内民证字8068号公证书所涉部分作品向原审法院提起系列诉讼共3件,原审法院立(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811-813号案件合并审理。本案中李氘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300元及律师费3000元,李氘就其该项主张提交了金额为15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以上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李氘提供的《长安古意》图书实物、《证明》、公证书及封存光盘、快递单、妥投证明、《律师函》以及公证费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新世界出版社出版《长安古意》一书时作者署名为小椴,李氘提交了新世界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小椴的真名即为李氘,动景公司虽对《证明》不予确认,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且涉案网站论坛帖正文的基本信息亦显示小椴的真名为李氘,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认李氘为涉案作品《长安古意》的作者,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关于网站http://www.uc.cn的经营者,该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动景公司、名称为优视科技,在该网站相关页面底部标注有“UC优视2004-2014?版权所有”的字样,网站上“联系我们”一栏显示有UC优视广州公司的信息,动景公司虽称其为该网站的唯一经营者,该网站只是对优视公司的产品进行展示,优视公司亦辩称其并非该网站的经营者,然就网站的上述相关内容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对于动景公司及优视公司的抗辩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确认优视科技网站http://www.uc.cn由动景公司及优视公司共同经营。根据(2014)京中信内民证字8068号公证书的内容显示,优视科技网站http://www.uc.cn上包含涉案被控侵权作品供公众下载,动景公司亦当庭确认优视科技网上提供下载的作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内容一致。动景公司、优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优视科技网上提供该涉案被控侵权作品的行为已取得合法授权,其行为已构成对李氘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关于李氘所称涉案侵权作品系由版主发帖故应视为动景公司及优视公司的侵权行为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优视版主本身亦为普通注册会员,虽然其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但涉案侵权作品所在的发帖并未被版主推荐或者加精华等,亦即该发帖并未叠加优视版主的管理权限及行为,应视为优视版主作为普通注册会员的发帖��为,不能视为动景公司及优视公司的侵权行为,李氘的主张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动景公司辩称涉案作品由网友上传,其仅仅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并已经尽到管理义务,故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免除赔偿责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明确标示其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提供并公开其名称、联系人和网络地址;未改变服务对象上传作品的内容;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上传的作品侵权;未从服务对象上传的作品中直接获利;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及时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李氘已于2014年4月28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动景公司、优视公司发出权利通知,该快递已于同月29日妥投,李氘于同年5月29日向原审���院提起本案诉讼,动景公司直到收到本案起诉状后才从涉案网站删除涉案作品,动景公司、优视公司未及时删除涉案作品,主观上存在过错,不应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免除赔偿责任之规定,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涉案作品已实际删除,李氘亦对此表示确认,对于李氘当庭撤回其要求动景公司及优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作品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准许。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审法院认为,李氘在本案中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动景公司、优视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动景公司、优视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得也不能明确,而李氘提出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原审法院将参考国家相关稿酬标准,并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市场影响力,以及动景公司、优视公司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其应赔偿的金额。因李氘确有公证及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的事实,该部分费用的支出必要且合理,原审法院结合本案为系列案的情况,对李氘主张的合理费用部分予以支持。优视公司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审法院可依法对本案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动景公司、优视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李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000元;二、驳回李氘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0元,由李氘负担500元,由动景公司、优视公司共同负担50元(动景公司、优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该费用)。动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动景公司未收到李氘的权利通知书,而动景公司收到起诉状后已经及时删除了涉案作品,故动景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审仅凭李氘提交的快递单便认定其向动景公司送达了涉案作品的权利通知书,但快递单仅能证明快递行为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快递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方认为快递单是虚假的。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判赔数额过高,动景公司仅承担扩大部分的责任。动景公司即使未及时删除涉案作品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也只是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二审判令:1.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李氘全部诉请;2本案诉讼费由李氘承担。李氘答辩称:一、优视公司和动景公司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优视公司没有上诉,原审判决已经对其生效,其所承担的责任不应动景公司是否承担责任而改变。二、我方认为版主对板块有管理权限,与普通的会员相比更加清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有更高的责任和义务,即便涉案作品没有被推荐或加精华,也不能将其等同于普通注册会员。同时,版主的发帖应该视作动景公司和优视公司的侵权行为。三、动景公司不能证明我方向其发出的律师函内容不清楚或者不存在,更加无法证明我方只向其邮寄了白纸。动景公司不能以自身存在向其他人邮寄白纸的行为,来推断我方当时寄件的内容。我方���收到上诉人上诉期间邮寄的空白文件后多次拨打快递单上的电话,均没有人接听;相反地,我方寄出邮件快递单上有明确的寄件人名称及电话,但上诉人从未打过该电话。在我方所发出的律师函中,有明确的权利人姓名、联系方式,有要求删除的作品名称和地址。该律师函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但是上诉人并未及时删除涉案作品。四、我方认为原审判赔考虑了各方面因素,是适当的。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动景公司二审提交了三份新证据。(2015)粤广海珠第7722号公证书,对动景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李琼邮寄空白A4纸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15)粤广海珠第7723号公证书,对动景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广州市天河��人民法院邮寄空白内容的快递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邮政于2015年4月22日出具的上述两个快递均于2015年4月14日妥投的两份妥投函。动景公司上述证据拟证明快递签收单只能证明快递签收的情况,不能证明快递的内容是什么。再查明,李氘原审诉请为,判令动景公司和优视公司共同赔偿李氘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故李氘对于原审判决认定版主为普通会员,版主发布涉案作品不能视为动景公司及优视公司侵权行为的异议,因其未提起上诉,本院不予审查。依据二审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结合案件事实,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动景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审认定的判赔数额是否适当。关于第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李氘主张于2014年4月28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动景公司及优视公司邮寄律师函并妥投,有快递单、妥投证明和律师函复印件予以佐证。其中快递单收件人和寄件人名址及联系方式详细;律师函讲述了事由、声明了权利,并以附件形式列明本案及关联案件的相关作品、侵权作品链接地址,形式上也符合规范。整个邮寄律师函行为从内容、形式以及时间上看均符合常理。关于律师函原件,李氘主张已邮寄给动景公司,也与事实相符。李氘提供的上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对“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民事证明标准,故本院对李氘该项主张予以支持。至于动景公司二审提供的向李氘代理人邮寄空白A4纸,及向原审法院邮寄空白内容快递公证书和妥投证明,能否证明动景公司未收到律师函及其中的权利通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的方面进行审核认定。可见,法院审核认定证据应审核证据与案件本身的关联性。本案中,动景公司邮寄两个快递的行为与本案李氘邮寄律师函的案件事实没有直接的关联;动景公司主张其上述证据拟证明的对象是“快递签收单只能证明快递签收的情况,不能证明快递的内容是什么”,该证明对象属于对客观事实可能性的主观分析推理,动景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氘快递内容确非该律师函。故动景公司的该项抗辩及其举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上述分析,李氘以邮寄方式向动景公司及优视公司邮寄律师函声明其对涉案作品的权利,动景公司及优视公司未及时予以删除,直到收到起本案诉状后才删除涉案作品,故动景公司认为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第二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动景公司及优视公司在收到李氘代理人发来的律师函及其中的权利通知后,未及时删除涉案作品,应就损害扩大部分与“优视版主”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动景公司未就损害扩大部分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审综合考虑稿酬标准、涉案作品的市场影响力、维权合理费用,动景公司和优视公司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酌定判赔的金额并未超出合理范围,本院予以确认。动景公司该项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动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龚麒天审 判 员 庄 毅审 判 员 刘培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戴芳芳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