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吴文利与苏玉婷、陈安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利,苏玉婷,陈安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拟稿单位拟稿人民三庭何冰清拟稿时间2015.8.19核稿意见(印12份)领导批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064号原告吴文利,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被告苏玉婷,女,汉族,住址。被告陈安松,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利与被告陈安松、苏玉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利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利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冰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