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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吴文利与苏玉婷、陈安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利,苏玉婷,陈安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拟稿单位拟稿人民三庭何冰清拟稿时间2015.8.19核稿意见(印12份)领导批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064号原告吴文利,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被告苏玉婷,女,汉族,住址。被告陈安松,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利与被告陈安松、苏玉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利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利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冰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