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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民一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柯文荣与林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文荣,林智,林堪来,刘开坚,庄惠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民一初字第234号原告柯文荣,男。被告林智,男。被告林堪来,男。被告刘开坚,男。被告庄惠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文荣诉被告林智、林堪来、刘开坚、庄惠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文荣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已经自愿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在宣判前,原告柯文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文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柯文荣负担。审判员  陈永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燕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