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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廖宗明诉陈学品不当得利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陈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廖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清,湖北紫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以已与被告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骆学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饶 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