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胡晖与张权有、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晖,张权有,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887号原告:胡晖,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郭阳林,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权有,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王丽,女,1991年3月12日出是,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晖与被告张权有、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原告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晖在一审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胡晖负担。审判员 郑在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