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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4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590号原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街道,组织机构代码73659020-X。法定代表人潘先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伟,男,汉族,1958年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陈谦,男,汉族,1979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360号远洋航港商1幢3-2,组织机构代码66640673-6。法定代表人杨光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8元,减半收取2424元,由原告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