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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2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774号原告李某某,住涿州市。被告王某某,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迎春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爱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