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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779号原告唐某某,男,生于1973年2月21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72年8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龙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