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汪万蓉与刘尚琼,沈孟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万蓉,刘尚琼,沈孟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1615号原告汪万蓉,女,生于1968年6月13日,土家族,务农,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游长江,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尚琼,女,生于1974年7月17日,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沈孟洲,男,生于1970年9月29日,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万蓉诉被告刘尚琼、沈孟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万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4.00元,减半收取472.00元,由原告汪万蓉负担。审 判 长 向俊吉人民陪审员 马小兰人民陪审员 徐红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向妮娜书 记 员 任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