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玉才与钱龙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才,钱龙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李玉才,男,汉族,1960年4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被告钱龙山,男,汉族,1953年3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才与被告钱龙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李玉才负担。审 判 长 糜茂国代理审判员 夏 莹人民陪审员 王杏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