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终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王金凤等与徐树新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凤,郑铁刚,郑铁丽,郑铁平,郑铁生,郑铁亮,徐树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8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凤,女,194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铁刚,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铁丽,女,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铁平,女,1971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铁生,男,1974年6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铁亮,男,1978年6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树新,男,1973年7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上诉人王金凤、郑铁刚、郑铁丽、郑铁平、郑铁生、郑铁亮因与被上诉人徐树新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3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金凤、郑铁刚、郑铁丽、郑铁平、郑铁生、郑铁亮未在指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金凤、郑铁刚、郑铁丽、郑铁平、郑铁生、郑铁亮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肖 瑶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蓬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