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景茂林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景茂林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2162号罪犯景茂林,男,74岁(194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9月27日作出(2003)一中刑初字第23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景茂林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0日以(2006)高刑执字第100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0年5月7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13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4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5月27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15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7月23日提出对罪犯景茂林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景茂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景茂林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景茂林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景茂林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景茂林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景茂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景茂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