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5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694号原告周开礼,男,汉族,1970年2月出生,自由职业者,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惠工路11号。负责人杨晓林,店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礼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开礼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贵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