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4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安徽德全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德全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468-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德全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龙兴路295号。法定代表人:王树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02号西蜀大厦1703-1706室。法定代表人:尹可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需对被执行人账户进行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剑平执行员 许 永执行员 朱占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