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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冯智勇、杨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智勇,杨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379号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开良,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正安县西门开发区(御景豪庭A52-1)。被告冯智勇,男,生于1980年10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杨维,女,生于1976年2月13日,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智勇、杨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举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