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宁某某诉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15号原告宁某某。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刘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甲。被告吴某乙。被告吴某丙。原告宁某某诉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原告宁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某某以自愿撤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宁某某负担1150元。审判员 郭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玉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