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宁某某诉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15号原告宁某某。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刘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甲。被告吴某乙。被告吴某丙。原告宁某某诉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原告宁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某某以自愿撤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宁某某负担1150元。审判员 郭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玉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