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施爱民、郑秀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065号原告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迎宾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XX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建峰,公司员工。被告施爱民,经商。被告郑秀华(施爱民之妻),经商。被告李红兵,农民。被告施爱萍(李红兵之妻),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施爱民、郑秀华、李红兵、施爱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元、诉讼保全费370元,合计693元,由原告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罗黄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董灵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