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萝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XX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萝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萝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XX,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1日被萝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于春笑,萝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萝北县人民检察院以萝检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孙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萝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栾丽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孙XX驾驶灯光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吉林J986**号时代牌农用货车,从萝北县环山镇去奋斗双泉村,沿十云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环山派出所南63米处,其车前侧撞至同向行人被害人高XX,造成高XX受伤,被告人孙XX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高XX本次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原发性脑干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双侧硬膜下积液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九级残。被告人孙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认为被告人孙X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人孙XX的证言;被害人高XX的陈述;黑龙江省萝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意见、萝北县公安局交通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萝北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孙XX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可予从轻处罚;能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振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