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3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田丽慧,辽宁锦一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媛媛,辽宁锦一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某,男,汉族。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5)大东民(1)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任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曲世萍、赵楠楠(主审)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燕审判员 曲世萍审判员 赵楠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书颖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