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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行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池云与吴枝春、池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云,吴枝春,池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1736号申请执行人池云,女,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吴枝春,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安市。被执行人池小玲,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安市。池云与吴枝春、池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29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29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