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3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铭丰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妮娅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3489号原告铭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连国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金亮,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福建妮娅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福州市马尾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巧玉。本院受理原告铭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妮娅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案被告福建妮娅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福州市马尾区,本案应由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管辖。代理审判员吴清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林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