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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刑减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薛刚刚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刑减字第00506号罪犯薛刚刚,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陕刑一终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刚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9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3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二0一0年二月五日至二0一六年二月四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薛刚刚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三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因故意伤害多次被判处刑罚,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刚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一五年九月四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丽红代理审判员  段建纲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花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