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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长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与王铭才供水、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王铭才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晓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恩荣,男,汉族。被告王铭才,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与被告王铭才供水、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常根伟代理审判员  任志飞人民陪审员  刘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鹏 百度搜索“”